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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学习
来源: | 作者:pmo0d6b45 | 发布时间: 2016-06-08 | 3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法规学习

  第一部分 综合

  一、 特种设备目录(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分为:种类、类别、品种 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②《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③《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249项和第250项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

  本决定自2011年7月 1日起施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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